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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银行“资本新规”对委外的影响,兼论与“资管新规”的交叉

2023-02-22 00:05:53来源:周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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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计量具体看哪些文件?


(资料图)

如何划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

哪些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计量范围?

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如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穿透法的使用条件和计量规则是怎么样的?

授权基础法的使用条件和计量规则是怎么样的?

产品杠杆率如何影响风险权重?

哪些场景下可能会被实施1250%的风险权重?

交易账簿的资产管理产品如何计量资本要求?

“资管新规”后,再来“资本新规”,前者是一百万亿体量的表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后者是高达两百万亿风险加权资产的商业银行核心规则,对于商业银行未来很多年的经营战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本次《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计量(俗称委外)也做了全新的修订,相关要求获得了进一步明确。本文具体从九个方面详细展开解读“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对委外业务的影响。

01

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计量具体看哪些文件?

和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风险计量相关的主要有4个文件,分别是:

附件13:账簿划分和名词解释:该附件主要用于划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资产管理产品计入不同的账簿,两者的计量规则不同。

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针对纳入银行账簿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使用三种不同的计量方法。

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穿透法中如果涉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使用附件11的计量规则。

附件14: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主要用于两种场景,一是计算交易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风险资本,二是在穿透法中如果涉及外汇和商品风险暴露,使用附件14的计量规则。

02

如何划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

在《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交易账簿的条件比较笼统,《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对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要求其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比原有的“准确估值”更加详细精准。

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一)交易账簿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及经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前款所称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以及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对客交易及对冲其相关风险等情况而持有的头寸。

(二)交易账簿中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交易方面无法律障碍,可以随时平盘或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2.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

3.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对资管理产品而言,原《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未做详细展开,此次《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资管产品则有了进一步要求,即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推定为以交易目的持有,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划入交易账簿。

(1)银行能够穿透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资产, 且能充分、及时地获得由独立第三方确认并提供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资产信息,可满足资本计量频率要求;“独立第三方”应为独立于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2)银行能够获取资产管理产品的每日报价, 且可获得资产管理产品交易说明书或监管规定的披露信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即划入“银行账簿”。

在具体实操中,资管产品较难穿透到底层的基础资产,如果是封闭式的产品也不可能获得每日的净值,所以还是有不少资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要纳入银行账簿,部分资管产品可以纳入交易账簿,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此外,对于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转化,为了防止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账簿转换进行监管套利,要求也较为严格,例如规定“若因账簿转换导致资本计提要求下降,应将减少的资本部分重新加回”。直接堵死了操作空间。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一)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划分政策和程序,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间转换的条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二)商业银行账簿转换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并经银保监会认可,不得以市场事件、金融工具流动性改变或单纯交易目的改变为由进行账簿转换,不得通过账簿转换进行监管套利。若因账簿转换导致资本计提要求下降,应将减少的资本部分重新加回。除非产品性质发生变化,否则账簿转换不可撤销。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03

哪些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计量范围?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和《资管新规》略有不同,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私募投资基金亦明确纳入计量范围内,从私募投资基金本身产品形态以及近年来的监管趋势来看,一并纳入以防范监管套利,亦在情理之中。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资管新规》: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04

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如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目前实操中,如果银行自营委外投资资管产品,银行方根据清单穿透到底层,逐笔计量。如果确实无法穿透的,按照 10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则沿袭了新巴3的相关要求,根据资产穿透情况提出三种方法进行计算,分别是:穿透法、授权基础法和 1250%权重法。

一、穿透法。通俗来说,就是穿透底层资产,直接按底层资产的风险权重计量。

二、授权基础法。如果无法穿透,但是有资管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也可以采用授权基础法进行计量,其核心是对底层资产采取最谨慎的假设来计量风险权重,所以这一种计算方式的权重结果会大于穿透法。

三、1250%权重法。无法穿透底层资产或使用授权基础法的,权重为 1250%。这种惩罚性质的风险权重设置,侧面说明亦是监管部门极不鼓励的。

所以,和现行规定相比,《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就是一方面增加了授权基础法的使用,当然现实情况是有些银行机构已经采取这类计量方法,所以未来落地后对于资本占用的边际变化不会很大。另一方面,这次增加了惩罚性的1250%权重法。这也倒逼银行投资资管产品要尽量适用于前两种方法。

05

穿透法的使用条件和计量规则是怎么样的?

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可以看到,穿透法的资本占用是三种方法中最小的,所以《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于采用穿透法计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除了资管机构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底层资产信息外,相关信息还需要被如托管人或会计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确认,这也对资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以及托管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另一方面,穿透法的执行也是最难的。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由于底层资产的的信息颗粒度要求高,如果是定制化的资管产品(私募产品、定制化基金)或许能做到,除此之外,其他公募基金需要公平对待投资者,实操的难度比较大。所以这也给后续的授权基础法的使用埋下了伏笔。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计量规则上可分为两种计量方式,第一种是商业银行根据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含独立第三方确认)来进行计量,第二种是采用独立第三方提供的风险权重,但有1.2倍的惩罚性限制,说明监管部门主要还是引导采用第一种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自身直接穿透。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但应执行以下计量规则:

独立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独立第三方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计算风险权重,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独立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

对于穿透法的使用来说,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权重和银行自身投资没有区别,所以即使个别金融工具的资本权重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变化,但是对于商业银行和公募基金的影响是一致的。

06

授权基础法的使用条件和计量规则是怎么样的?

授权基础法的实施条件要满足以下两条: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授权基础法的诞生就是为了解决无法获得底层资产具体信息这种场景,也是一种折衷的处理办法,但是既然有所得必有所失。在这种计量规则下,产品内的风险权重越高的资产,投资占比按照封顶计算(例如投资占比20%-50%按照50%计算),而且如果某类资产有多个风险权重(例如信用债),按照最高的风险权重来执行。

授权基础法和现有的实际操作比较接近,但是是以双高(投资占比按最高、风险权重按最高)这种更审慎的计算方式为代价。对于原有的银行委外来说,资本占用将进一步增加。

表一:新老两种规则下风险权重的区别

如果按照老办法进行穿透,其平均加权风险权重为58%,而如果按照授权基础法,其风险权重将增加到76%。仔细看我们会发现,主要原因还是高权重的资产,其说明书的资产占比写得较为宽泛。如果让我们优化一下就会发现,在实际投资占比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加权风险权重可以从76%回落到了64%。

表二,优化后的新老两种规则下风险权重的区别

总结一下,针对上述这种情况,后续资管机构这边可以主要采取的对策有:

1、产品说明书的颗粒度尽量更为精细。

1)具体表现为高风险权重的资产配置占比和实际投资占比之间差距不要过大。例如,信用债的实际投资占比仅5%,但是说明书上写得比较宽泛,资产配置占比0-40%。

2)高风险权重的资产,尽量顶格配置。

2)低风险权重的资产,配置占比可以写得宽泛一些。

2、对于同类资产中风险权重差别较大的资产,说明书的资产配置占比可以尽量小一点,以防止出现惩罚性的风险权重。

3、对于风险权重边际上增加的资产,可以减少配置占比,节约资本占用。比如二级资本债、3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等。

4、对于风险权重边际上减少的资产,可以增加配置占比,性价比更高。比如地方政府债、投资级公司债券等。

07

产品杠杆率如何影响风险权重?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来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还要对资管产品的平均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简写一下就是:RWA=平均风险权重×杠杆率×投资金额。

这部分对于杠杆率较高的产品,特别是对一些高杠杆的私募产品会有影响,但是公募理财和公募基金的杠杆率一般都在110%左右,影响可控。

08

哪些场景下可能会被实施1250%的风险权重?

第一种就是穿透法和授权基础法都无法使用。通俗说就是资管产品的发行人无法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这些信息无法获得独立第三方(托管人)的确认。

第二种就是嵌套资管产品的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投资某A产品,后续再嵌套了B产品,则首先采用穿透法,如果无法使用,可采用授权基础法、1250%权重法或综合使用。

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投资某A产品后,后续再嵌套了B产品和C产品,即产品达到三层甚至更多层级,则直接实施 1250%的风险权重。这种情况在《资管新规》后已经比较少见,因为《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嵌套层数最高为两层,除非第三层是公募基金。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应采取如下方法计量:

(1)商业银行仅采用穿透法计量的,应逐层使用穿透法计量。

(2)商业银行无法仅使用穿透法的,应采用授权基础法、1250%或综合使用多种方法计量。对于嵌套的第三层及以上层级,仅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

资管新规: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09

交易账簿的资产管理产品如何计量资本要求?

对于交易账簿下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附件14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计算交易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风险资本,实际上其背后的逻辑也是参考了穿透法和授权基础法。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

(1)对于满足本办法附件12第二部分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采用穿透法计量资本要求。对于穿透后底层资产,若其为银行账簿类工具,应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如现金、存款、货币拆借等工具的信用风险,应纳入信用风险框架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其对应外汇头寸的汇率风险仍应在市场风险框架下计量。

(2)对于不能穿透的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可选用以下方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要求:

a.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作为计量依据。银行可假设将资产管理产品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投资于基于敏感度方法下资本要求最高的资产,并相应逐级投资其他资本要求较低的资产,授权范围应考虑杠杆放大效应。如果资产对应风险权重不止一个,则应采用最大的风险权重。所有头寸应独立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b.银行可以将资产管理产品视作未评级的股票风险暴露,映射至其他组(股票风险类别的风险组11),并根据资产管理产品信息,判断是否需要计提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和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如果该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资高收益或不良资产,银行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内的最大风险权重计量违约风险资本要求。

(3)对于跟踪指数基准的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采用穿透法计量。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本附件第二部分(十一)1(3)的要求采用非穿透法计量资本要求:

a.资产管理产品的跟踪误差绝对值小于1% (不计佣金和手续费);

b.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跟踪误差。跟踪误差为过去12个月的资产管理产品年化收益率与跟踪基准年化收益率之差。

(4)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资本要求。

关键词: 深度解析银行资本新规对委外的影响 兼论与资管新规的交叉 商业银行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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